安通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5-03-24 19:27:5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或“致
同所”)于 1981 年成立,前身是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 12 月 22 日经北京
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
伙人为李惠琦。截至 2024 年末,致同所拥有合伙人 239 名、注册会计师 1,359
名、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400 名。致同所主要行业涉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和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就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内
控缺陷、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致同所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结合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致同所审计,其认为公司保持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的经营情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一)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综合考虑审计
质量和服务水平,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在公司 2024 年年报编制、审计工作期间,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在致同所的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工作过程中和审计结束阶段组织召开会议,就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关键审计事项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事项进行了讨论与沟通,以求审计工作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
(三)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将部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始终遵循《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与监督职能。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及执业能力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在年报审计期间与其保持密切沟通与协作,有效监督了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确保了职责的充分履行。经审慎评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展现了专业性、独立性及职业操守,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准确、完整、清晰且及时。2025
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恪守职责,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深化与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