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3-25 18:19:37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中央企业责任,落实国家“四个革命,一
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和保值增值,保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均衡增长战略”落地,切实加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国家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管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以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
向、优化资本布局、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投资标准、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坚持高质量发展,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努力提高投资管理的规范性、决策的科学性、过程的高效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内、外,
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股权、无形(包括土地使用权、技术、数据等)资产等投入到某个企业、项目或对象,以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行为或活动。
本规定所称主业是指由集团公司确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按投资性质划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科研项目、数字化,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包括为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而发生的并购、参股等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分类管理。按照投资方式、所
处境域及产业领域等,将投资划分为境内基本建设投资、境内股权投资、境外投资、科研投资、数字化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投资等。其中:
(一)境内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在境内开展的大中型基建投资和小型基建投资行为。
大中型基建投资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开展的建设工程及有关实体性投资行为,类型分为常规、战略性、创新示范大中型基建投资项目。
战略性项目是指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体现央企担当,或对集团公司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为后续资源获取、开发等带来重大发展机遇或具有战略协同性的项目;国家指令性项目。
创新示范项目是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系统和新业务模式在规模化、商业化应用之前,开展的验证、确认项目,主要
包括集团公司进入行业内新领域新赛道的首台套及示范项目,行业内已开展成型、集团公司首次实施的首台套及示范项目。
小型基建投资是指独立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房购置或建设行为。主要包括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生产型小型基建投资,以及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非生产型小型基建投资。
(二)境内股权投资包括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内开展的并购投资、参股投资、不改变控参股关系的股权投资、经营性股权投资等。其中:
并购投资是指通过兼并、收购、增资扩股,以及通过协议安排、其他股东减资等方式获得目标企业股权或整体经营性资产及其业务控制性的产权交易行为。
参股投资是指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且不具有实际
控制力的股权投资。包括并不限于以投资新设、股权受让、无偿划转、股权置换,以及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减资、协议安排等方式(不涉及股权交易)建设工程及有关实体的投资行为。
不改变控参股关系的股权投资是指对已投资项目通过购买等手段增加持股比例,但不改变控参股地位的行为。
经营性股权投资是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三)境外投资是指在境外开展的基本建设类投资和股权
类投资。其中:
基本建设类投资是指通过基本建设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
股权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参股合资合作及其他长期股权类投资。
(四)科研投资是指服务于集团公司发展而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主要包括投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以及试验能力提升等活动,不以直接经济效益作为项目目标。
(五)数字化投资是指运用数字化技术对业务流程、组织结构、信息系统进行重塑再造和优化升级的过程,旨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的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统建项目和所属单位自建项目。
(六)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更新及技术改造投资行为。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契合。服务国家能源安全及发展战略,落实能源央企政治责任和聚焦主责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公司战略规划目标为引领,强化战略执行约束力。注重区域产业协同,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探索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型。
(二)依法合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公司要求。严控投资风险,公司建立专业评估机制,开展技术、经济、法律、风险、财务、审计、专业技术复核及审查等工作,保证投资全过程风险可控。加强国别风险识别、投融资能力分析,完善投资退出机制。
(三)分类管理。投资采取分类管理,投资分别由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投资必须进行决策,明确决策流程和决策责任。
(四)效益优先。执行集团公司收益率和资本金比例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基准收益率约束原则,按照战略、效益、机会、风险等因素平衡优选项目投资。
(五)能力匹配。执行集团公司投资能力动态评价机制,配合完成投资能力评估,持续提升投资管理和经营能力建设。
(六)闭环管理。建立“事前决策、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投资全闭环管理机制,坚持目标导向,投资项目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信息系统应用,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与分析。
第七条 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所有投资项目应开展战
略规划符合性审查,经复核优选或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投资,未纳入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投资;确需增加或减少投资的,应按规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监管要求,严格执行集
团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其中:列入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项目,经公司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履行相应审核程序。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各类投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编
号规则详见附件),项目在完成立项后,项目编号由全寿期基建项目管理系统在线生成。项目编号是项目投资全寿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编号在投资全寿期不作变更。
第二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授权管理
规定》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公司股东会(股东)、董事会、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行使决策权,公司党委对董事会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前置研究。
第十一条 公司分类设置投资评审专题会,在提交会议决
策前需进行前置审查,本部有关部门根据所负责的专业性质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决策机构提出建议。各分类投资管理责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建立各分类投资评审专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机制,承担评审专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复核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战略规划与发展部门是投资管理归口部门,负
责投资管理总体协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公司投资管理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投资负面清单,组织跟踪、分析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牵头向国资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报送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信息及报告。
(三)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境内基建、境内股权、境外投资等投资项目收益率标准值。
(四)组织开展境内基建、境内股权、境外投资项目的责任书承诺利润完成情况分析等工作。
(五)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境内基建、境内股权、境外投资的投资管理评价工作。
(六)组织开展投资项目与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一致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部门、资本运营部门、科
技与数智化部门分别作为基建投资、境内股权投资、科研项目投资及数字化投资管理责任部门,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相关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设计指标、前期工作深度规定等,制定公司分类投资管理办法、工作标准和规范等,明确相应管理节点、程序、要求等;对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二)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结合国家政策、市场等开展综合研究分析,引导分类投资,开展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等全过程分析论证,择优确定投资项目,提出分类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监督所属单位计划完成情况。
(三)组织开展分类投资项目技术、经济、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审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投资评审或聘请内外部咨询机构开展对项目技术方案、可研报告、尽调报告等开展复核评审;对于股权投资项目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为公司及集团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四)根据权责清单要求,属集团公司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提前向集团公司有关决策机构做好项目汇报沟通;组织分类投资项目履行备案、审核转报、审批等管理程序,组织履行再决策、终止或核销退出程序。
(五)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分类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项目在决策后的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报告,配合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对投资项目执行效果开展动态跟踪、分析。
(六)结合政策、市场等变化,开展分类投资领域有关专题分析研究;对项目责任书承诺、项目实施开展定期跟踪分析、考核;根据公司要求,完成对分类投资领域投资完成情况、投资计划制定及项目进展情况等报告,在规定时限前报送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专业部门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类投
资制定相应管理标准,对所属单位拟列入投资计划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类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后,履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审批程序,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需追加投资项目或调整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履行投资计划调整程序。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及本部权责清单,各相关专业部门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类项目投资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除履行分类投资管理职责外,
根据部门分工,还应履行以下尽职审查职责: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投资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管理等事项。
计划与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列入、负债率控制、承诺收益、资金安排等审查;负责指导及审查项目债权融资、担保、税收筹划等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
资本运营部门负责项目投资与股权架构、股权融资情况、投资主体股权合作方资质、资信调查报告、估值和商誉确认等审查;从公司资本运作顶层设计出发,评估企业投资能力,确定投资主体。
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电力市场环境与政策,电力市场化交易、碳交易、电量电价取值、绿电交易等审查。
专业部门负责对项目重大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查,负责制定
项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管理标准,监督协调项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工程的实施;负责提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负责项目质量管理。
法律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法律合规、决策程序等内容的审查,对项目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法律审查意见,作为提交履行项目决策程序的前置条件。根据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风险提示,督导项目单位完善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及应对措施。
审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