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化学: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25年3月)
公告时间:2025-03-26 17:08:52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材料、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及其他长期资产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
组,下同)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第四条 公司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
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理;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 资产核销,是指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
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
销管理。
第二章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条 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第八条 公司对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大
融资成分,综合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一)应收票据
基于应收票据的承兑人信用风险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提方法
出票人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历史上未发生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银行承兑票 据违约,信用损失风险极低,在短期内履行其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据组合 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 济状况的预计计提预期信
用损失
商业承兑汇 结合承兑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 参照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
票 的信用风险确定组合 失的会计估计政策计提坏
账准备
(二)应收款项
基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交易对象关系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提方法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
合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的应收账款 前状况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预计预期损失
一般客户款项组合 合并范围外的应收账款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
其中:账龄组合 参考应收款项的账龄进行信用 前状况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风险组合分类 按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对照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款项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5.00 5.00
1-2 年 10.00 10.00
2-3 年 30.00 30.00
3-4 年 50.00 50.00
4-5 年 70.00 70.00
5 年以上 100.00 100.00
第三章 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
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份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份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第十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
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
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应在结转成本时,同
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领用、销售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 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四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加强预算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
库存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库龄三年以上的存货,按要求及时清理,并建立健全仓储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应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
计价。
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十六条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五章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存在
减值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净值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分析计提。
第十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
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如存在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则按照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或不存在公平交易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或同行业类似资产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
第六章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
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
(一)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其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各单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七章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
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工程计提。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