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国信证券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3-27 17:33: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疆众和
保荐代表人姓名:花福秀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703583
保荐代表人姓名:孟繁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7035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新疆
众和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现
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已由国信证券保荐代
表人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各项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规章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查,该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均有效执
行情况。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
露文件一致 文件一致。
项目 工作内容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4 次,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未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1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 1 次(含通
讯方式参加)。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8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监事会 1 次(含通讯
方式参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股份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购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 是 不适用
行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报告事项 说明
1、2024 年 1 月 4 日,国信证券因辽宁垠艺生物保荐
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整改规范推广费用
内部控制缺失的情形、对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事项核
查不到位,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
2、2024 年 4 月 18 日,国信证券因奥普特科技持续督
导期间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
披露程序等事项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3、2024 年 5 月 7 日,国信证券作为利尔达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因利尔达上市当年即亏损,且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准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含净利润标准,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并因
该事项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北交所出具的警示
函;
4、2024 年 10 月 12 日,国信证券因埃夫特发行注册
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持股数量等问题收到深
圳证监局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针对以上监管措施,国信证券已经积极进行了相应整
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