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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3-27 21:18:4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或“公司”)聘请的为其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苏泊尔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标的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注销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苏泊尔、公司、本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激励计划 指 苏泊尔于 2024 年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苏泊尔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
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本次注销 指 因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依据《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注销股票期权事项

《公司法》 指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于 2
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于 20
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2018 年 9 月 15 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8月29日,苏泊尔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2、2024年8月29日,苏泊尔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4年9月20日,苏泊尔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激励对象的行权日及行权安排等全部事宜。
4、2024 年 9 月 27 日,苏泊尔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5、2025 年 3 月 27 日,苏泊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发生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相关股票期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泊尔本次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鉴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国华、涂赟因个人原因发生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对其尚未达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

本次注销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4,500 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苏泊尔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出具,正本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俞婷婷
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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