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8 19:31:50
证券代码:601298 证券简称:青岛港 公告编号:临 2025-01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提交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解释第 17 号规范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
于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并按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经评估,公司认为采用该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解释第 18 号规范了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按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经评估,公司认为采用该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