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公告时间:2025-03-30 15:32:51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公司董事会拟定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意见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及诉求。
3.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具体股东回报计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在确保公司利润增长及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公司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公司也可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盈利状况以及资金需求状况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
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及其他情况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现金分红的比例
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董事会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董事会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利润分配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1.在每个会计半年度或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议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后实施。
2.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执行情况。
7.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8.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报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发展或法律法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回报规划如需调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1.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扩大业务规模,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现金使用。
2.投入能够为股东带来稳定回报的项目,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使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七、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