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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岭:上海贝岭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版)

公告时间:2025-03-31 18:07:19

有 第 制度编号 BL〔01BA04〕号
效 一
版 版
次 发布日期 2025 年 x 月 xx 日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所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机制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任务、问题整
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评价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成效。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公司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公司审计部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有关情况,并就下列事项向上级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一) 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及企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主责主业重大偏离、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专项审计报告;
(三) 企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状况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设置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制定适当的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独立客观、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客观判断的,应当采取回避原则并向上级报告:
(一) 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 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 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 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 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六) 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判断且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 按照批复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三) 组织对公司或所投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四) 组织对公司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涉及所投资企业重点事项以及重大财务异常等开展专项审计;
(五) 组织对所投资企业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审计;
(六) 组织对公司或所投资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七) 组织对公司或所投资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
(八) 对所投资企业的财务、资产、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
(九) 对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和合规经营等进行审计,在上级公司统一组织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十) 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和负责长效机制建设;
(十一)按照上级公司要求,报送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等情况,及时报送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大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
(十二) 对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加强内部监督贯通,发挥监督合力;
(十三) 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 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授予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下列权限:
1.审计人员在严格遵守保密责任和保全文件记录及信息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被授予完全、自由和不受限制地访问和接触任何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信息系统、经营办公场所和相关人员;
2.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各项资料;

5.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8.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9.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提出改进行动方案、确定改进负责人及整改期限。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交整改进度报告和证据。如有需要,审计部门可以开展整改追踪审计;
10.审计人员不具备特定知识、经验和能力时,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11.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向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报告及协助。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须取得人力资源部的委托。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 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三人(含审计组长),审计组出具审计方案,报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组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交换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 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三) 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组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正式审计报告须报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审计部门依据党委审批结论下达审计意见。
(四) 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审计组应根据公司制定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有关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并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与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设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审计整改工作闭环流程及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出具专题报告,整改报告或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或部门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意见归入审计对象本人档案,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视情况归入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健全审计、纪检、巡察、财务部门贯通协作机制,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内控评价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实际整改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挥监督合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规经营事项线索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责任追究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并视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整改、推诿整改、虚假整改和屡审屡犯的;
(四)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上级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且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所投资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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