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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3-31 20:03:0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
限公司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6451482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佳奇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
院 1 号楼 11 层
联系方式:010-56051819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先丰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
院 1 号楼 11 层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9562504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捷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中航产融大厦 37 层
联系方式:010-59562504
保荐代表人姓名:申希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中航产融大厦 37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25 号”文批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无人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32.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36,72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7,019.2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19,705.72 万元。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联合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航证券”、“联合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联合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中无人机签署相关协议,
2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就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进行了明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等方式,了解中无人机经营情况,
对中无人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按有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法违规情况。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2024 年度中无人机及相关当事人在持
5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诺等事项。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中无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依照相关规定
7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司治理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制度并规范运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严格执行信息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关文件。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保荐机构对中无人机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
11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
12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中
13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无人机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所报告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14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相关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情况。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按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实施了现场检查,
15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本持续督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 导期间,中无人机不存在需要专项现
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 场检查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
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6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按照规定持
续履行了承诺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中无人机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事项如下: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受宏观环境复杂多变影响,国际国内无人机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由于市场需求变动、国内市场节奏调整及重点客户采购计划延后等影响,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仅 6.85 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74.28%。由于公司收入波动、研发保持较高投入等因素影响,公司 2024 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54 亿元,业绩亏损。如 2025 年市场需求不能及时落地,加上公司产品研制及技术开发持续高投入,公司经营业绩仍存在较大波动或亏损可能性。
(二)核心竞争力风险
无人机系统属于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需要公司持续投入大量资源用于研发,以保持产品和技术的先进性。无人机系统的研制周期较长,其市场需求受技术发展、市场趋势、国内外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新技术、持续进行产品性能升级和产品结构更新,或者科研与产业化不能同步跟进,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将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三)经营风险
军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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