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06 15:32:18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需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将保密管理有效纳入信息披露体系,提高依法治密水平,严防失泄密事件。对于符合深交所可豁免或暂缓披露要求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司需及时按照深交所规定履行豁免或暂缓披露程序。
公司信息披露前需对披露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市场反应作出合理预计。预计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及时制订应对预案,并持续做好市场跟踪。
第五条 公司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需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除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外,公司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上市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其他渠道发布的信息,需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公平性,避免向特定人群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若出现在接受调研、专访等过程中分析师和调研机构知悉了相关重大信息,或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信息等情况,需根据深交所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有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
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的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及其进展、澄清情况的,经控股股东书面确认后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需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需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限、记载内容、审议流程、格式及编制规则等,应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需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需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需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需披露。若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需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需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需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需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产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