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向云南省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增资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7 19:43:32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5-052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向云南省页岩气勘探开发
有限公司增资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5 年 3 月 21 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向云南省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以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向云南省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详见
2025 年 3 月 22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省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页岩气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将成为页岩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然气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天然气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将成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前期为天然气公司全资子公司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公司”)、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公司”)、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将被动形成关联担保。
就上述关联担保的后续处理,被增资标的页岩气公司及其现有股东能投集团承诺在本次增资交割后 3 个月内,向原有担保的权利人提供符合其要求的新的担保措施或者确保天然气公司偿还完毕对应的担保债务,以使得公司为天然气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原有担保得以撤销、解除或消除。与此同时,能投集团将为公司本次关联担保提供反担保。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记名投票表
决,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以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向云南省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增资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张万
聪、滕卫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于以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向云南省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增资被动形成关联担
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详见 2025 年 3 月 22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7 日与能投集团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YEIC-2025-07-0003),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反担保权利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反担保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以天然气公司股权向页岩气公司增资扩股,已于 3 月 21 日签署了《关于云南省
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天然气公司股权交割后成为页岩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再是甲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乙方成为页岩气公司的控股股东。天然气公司所属公司为甲方关联方,前期甲方为天然气公司所属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形成关联担保。经乙方第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5 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为甲方对天然气公司所属公司五笔存量贷款提供的关联担保提供全额反担保。
2.甲方现为天然气公司所属公司存量担保明细如下:
(1)2019 年 6 月 14 日(债务人) 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债权人) 中
国农业银行曲靖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53010420190000140),以下简称“主合同 1”)。
甲方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就主合同 1 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编号:53100120190022212 ),为该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主合同 1 项下借款金额 28,568 万元。
(2)2019 年 4 月 16 日(债务人)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债权人) 招
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870719DGD00001 ,以下简称“主合同 2”)。
甲方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就主合同 2 与债权人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
书》(编号:870719D1GD00001 ),为该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主合同 2 项下借款金额 10,238.30 万元。
(3)2024 年 12 月 4 日(债务人)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签订了《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KM1610220240026 ,以下简称“主合同 3”)。
甲方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就主合同 3 与债权人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
《保证合同》(编号:KM1610220240026-11),为该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主合同 3 项下借款金额 8,812 万元。
(4)2024 年 12 月 3 日(债务人) 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债权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2024 信银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字第 111852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4”)。
甲方于2024年12月3日就主合同4与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2024 信银昆保证合同字第 111206 号 ),为该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主合同 4 项下借款金额 12,435.51 万元。
(5)2024 年 11 月 27 日(债务人)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 与(债权人)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支行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KM03(融资)20240008 ),以下简称“主合同 5”)。
甲方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就主合同 5 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支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KM03(高保)20240008,),为该主合同 5 项下债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主合同 5 项下借款金额 8,950 万元。
3.乙方同意在天然气公司股权交割后为甲方对关联方上述五笔融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主债权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9,003.81 万元。
(一)反担保的主债权
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应向债务人追偿的全部债权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拍卖费、过户税费、保管费等)。但本合同第六条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反担保方式
乙方确认,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反担保范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
1.本合同第一条所涉及的主债权;
2.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和追偿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拍卖费、过户税费、保管费等);
3.乙方对以上债务全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四)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天然气公司股权交割之日起至甲方为天然气所属公司以上五笔原有担保解除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五)反担保责任
乙方同意并确认,如果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主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承诺在甲方代偿前述款项之日起的五天内(含第一日当日)无条件向甲方支付该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拍卖费、登记费、过户税费、保管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且不得有任何异议。
(六)甲方追偿权特别约定
甲方虽未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可预先向乙方行使追偿权:乙方在债务人归还债务本息前出现使其自身偿债能力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擅自处分自身不动产、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且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等值的其他担保财产。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照其所持有的债务人股权比例提前向甲方提前履行担保责任。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被反担保的主债权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期限、数量、价款、利率等变动但未加重乙方保证反担保责任或者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追偿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
2.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应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 3 日内寄出回执。
若乙方不回复的,发出邮件 24 小时届满、邮寄快递 3 日届满则视为乙方已签收该等文件。
3.在保证期间内,若乙方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应于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认为该等事项已损害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
利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
4.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八)乙方特别承诺:
1.对于主债权设定的其他担保方式(包括人的反担保和物的反担保),乙方均放弃要求甲方先就该物的反担保实现债权的权利,甲方可自主选择人的反担保或物的反担保实现债权。
2.乙方承诺,在反担保期间,不因对债务人的持股情况改变而影响对该笔债权所承担的反担保责任。
3.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4.乙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乙方具有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履行本合同,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和决议程序已完成,本合同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对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合同双方各持壹份,相关部门留存贰份。
6.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协议对乙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甲方书面表示,甲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甲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