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交通银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08 19:51: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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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公司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签章、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副本、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公司已于 2025 年3 月 21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
股东大会通告以及通函,于 2025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适用于 A 股
股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8 日 9:30 在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 年 4
月 8 日 9:15 至 9:25 以及 9:30 至 11:30 以及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 年 4 月 8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登记相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70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1,684,431,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838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任德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对议案 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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