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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股份: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4-09 16:43:37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正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3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4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持股计划的除外。
5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做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7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购其股份; 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8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9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让。
10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收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收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11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12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相关权益的股东。
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益分配;
13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建议或者质询;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会计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利。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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