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天钛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09 18:34:46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如有,下同)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或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组织内审部门、财务部门等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公司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书面材料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八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的追究
第十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举报。证券事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证券事务部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十一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