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保:中国太保H股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9 19:00:49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2601)
關 連 交 易
參 與 設 立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於2025年4月9日(交 易 時 段 後),太 保 壽 險 與 上 海 科 創、國 際 集 團、虹
橋 睿 智、上 港 集 團、上 海 信 託、建 元 信 託 及 寧 和 盛 諮 詢 共 同 簽 訂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擬 設 立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根 據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太 保 壽 險(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將 對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8億 元。
於 本 公 告 日,國 際 集 團 單 獨 及 通 過 其 子 公 司 合 計 持 有 本 公 司 約10.63%
已 發 行 股 份,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因 此,國 際 集 團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由 於 國 際 集 團 持 有 上 海 科 創 約31.5%的 股 權,因 此 上 海 科 創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因 此,太 保 壽 險 參 與 設 立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構 成
香港上市規則14A章下的關連交易。由於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
太 保 壽 險 參 與 設 立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的 關 連 交 易 所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0.1%但 低 於5%,故 本 公 司 就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僅 須 遵 守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14A章 項 下 的 公 告 及 申 報 的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由 於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王 他 竽 先 生 為 國 際 集 團 的 投 資 總 監,故 王 他
竽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之 交 易 擁 有 重 大 利
益。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王 他 竽 先 生 已 就 批 准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之 交 易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的 表 決 進 行 了 迴 避。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概 無 其 他 董 事 被 視 為 於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之 交 易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於2025年4月9日(交易時段後),太保壽險與上海科創、國際集團、虹橋睿智、
上 港 集 團、上 海 信 託、建 元 信 託 及 寧 和 盛 諮 詢 共 同 簽 訂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合夥協議,擬設立上海科創三期基金。根據上海科創三期基金合夥協議,太保壽險(作為有限合夥人)將對上海科創三期基金認繳出資人民幣8億元。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簽 訂 日 期 2025年4月9日
訂 約 方 (1) 上 海 科 創,作 為 合 夥 企 業 的 普 通 合 夥 人、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及 管 理 人;
(2) 國 際 集 團,作 為 合 夥 企 業 的 有 限 合 夥 人;
(3) 太 保 壽 險,作 為 合 夥 企 業 的 有 限 合 夥 人;
(4) 虹 橋 睿 智,作 為 合 夥 企 業 的 有 限 合 夥 人;
(5) 上 港 集 團,作 為 合 夥 企 業 的 有 限 合 夥 人;
(6) 上 海 信 託,作 為 合 夥 企 業 的 有 限 合 夥 人;
(7) 建 元 信 託,作 為 合 夥 企 業 的 有 限 合 夥 人;及
(8) 寧 和 盛 諮 詢,作 為 合 夥 企 業 的 特 殊 有 限 合 夥 人。
合 夥 企 業 上 海 國 際 集 團 創 科 三 期 創 業 投 資 合 夥 企 業(有 限 合 夥)
投 資 方 向 聚 焦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和 高 新 技 術 產 業,重 點 關 注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術、生 物 醫 藥、先 進 製 造、環 保 新 能 源 等
領 域。
規 模 及 投 資 額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的 認 繳 出 資 總 額 擬 定 為 人 民 幣80
億 元,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各 合 夥 人 擬 向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認 繳 的 出 資 額 如 下:
序 號 合 夥 人 名 稱 合 夥 人 類 型 認 繳 出 資 額
(人 民 幣 萬 元)
1. 上 海 科 創 普 通 合 夥 人 2,000
2.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合 夥 人 120,000
3. 太 保 壽 險 有 限 合 夥 人 80,000
4. 虹 橋 睿 智 有 限 合 夥 人 50,000
5. 上 港 集 團 有 限 合 夥 人 48,000
6. 上 海 信 託 有 限 合 夥 人 10,000
7. 建 元 信 託 有 限 合 夥 人 10,000
8. 寧 和 盛 諮 詢 特 殊 有 限 合 夥 人 100
合 計 320,100
所 有 合 夥 人 出 資 方 式 均 為 現 金 貨 幣 出 資。鑒 於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尚 處 於 對 外 募 集 階 段,基 金 合 夥 人 及
其 出 資 規 模 和 份 額 比 例 尚 未 確 定,最 終 以 在 中 國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業 協 會 及 市 場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完 成 備 案 登
記 的 結 果 為 準。
出 資 額 由 訂 約 方 參 考 彼 等 各 自 於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的 權 益 及 其 投 資 目 標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太 保 壽 險
將 以 內 部 資 源 撥 付 其 認 繳 出 資。
存 續 期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的 存 續 期 限 為 八 年,包 括 四 年 投
資 期 與 四 年 退 出 期,可 根 據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約 定 延 長。
管 理 人 上 海 科 創
管 理 費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每 年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管 理 費,
投資期內的管理費率為應繳付實繳出資金額的1%╱年。
收 益 分 配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的 投 資 回 報 按 照 項 目 參 與 比 例 在
各 合 夥 人 之 間 進 行 初 步 劃 分。劃 分 給 普 通 合 夥 人 及
特 殊 有 限 合 夥 人 的 部 分 應 分 別 直 接 分 配 給 普 通 合 夥
人 及 特 殊 有 限 合 夥 人;劃 分 給 其 他 各 有 限 合 夥 人 的
部 分 按 以 下 原 則 和 順 序 分 配:首 先 向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進 行 分 配 直 至 其 還 本,之 後 仍 有 剩 餘 則 繼 續 向 該 有
限合夥人分配直至其達到年化8%(單利)的基礎收益率,
如仍有剩餘,則剩餘部分的90%分配給該有限合夥人,
10%作 為 業 績 報 酬 分 配 給 普 通 合 夥 人、特 殊 有 限 合 夥
人 和 基 石 投 資 人。
繳 款 安 排 除 另 有 約 定 外,全 體 合 夥 人 的 出 資 原 則 上 應 同 步 同
比 例 分 期 繳 付 到 位,但 管 理 人 可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需 要
決 定 調 整,就 首 次 募 集 而 言,各 合 夥 人 應 繳 付 的 出 資
金 額 為 其 對 上 海 科 創 三 期 基 金 認 繳 出 資 額 的 百 分 之
二 十,具 體 出 資 時 間 由 管 理 人 發 出 的 出 資 繳 付 通 知
書 為 準。
管 理 及 營 運 上 海 科 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