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牌集团: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10 19: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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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在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塔牌集团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
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 2025年 3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和公告了《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蕉岭县蕉
城镇塔牌集团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朝晖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9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449,481,9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90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0,452,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7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8,590,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8%;
反对 27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弃权 1,066,99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8,580,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7%;
反对 27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1,075,79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8,565,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7%;
反对 29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 1,069,19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88,610,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
反对 2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1,058,49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9,584,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6%;
反对 27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弃权 74,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783,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0%;
反对 1,08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1,060,69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 《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业务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8,425,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2%;
反对 38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弃权 96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0%。
关联股东赖宏飞已回避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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