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4-11 18:32:38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证券代码:003029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四月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本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
为保证本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一、制定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应通过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方式征求员工意见;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负责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持股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
的股东大会的 2 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最终审议通过的本持股计划;
(六)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全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三、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任职,在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领取报酬并与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二)持有人的范围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四、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数量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合法薪酬、业绩奖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吉大正元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5,219,800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93,620,227 股的 2.70%。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截至 2025 年 1 月 30 日,公司完成回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219,800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0%,
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15.29 元/股、最低价为 12.94 元/股,回购均价为 13.93 元/
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723,422.44 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及回购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本持股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对于公司及员工个人持股总数的要求: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对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从而建立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经营管理体系,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精益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以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参考公司回购成本与近期二级市场的交易均价等因素确定本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即 15.00 元/股,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标的股票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也可经本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2、标的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一旦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账户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
1、标的股票的法定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告完成标的股票受让之日起计算。对锁定期满后,在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2、在锁定期之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时,本持股计划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对应股票锁定期相同。
3、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持股计划的管理
一、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除表决权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
(4)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授权管理委员会开立并管理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7)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