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1 21:01:25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和总部地址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经湖北省体改委“鄂体改[1999]85 号”文批准,由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鑫昶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华中理工大学印刷厂)、武汉鸿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科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华中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公司)、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六家企业于 1999 年 7 月共同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00 万元。2000 年 5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发行字(2000)56 号”文批准,公司通过深圳证劵交易所公开发行 3,000 万 A 股,发行后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1,500 万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5,502,707.00 元,实收资本为
人民币 1,005,502,707.00 元。
本公司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二路 66 号四号楼 3 楼(自贸区武
汉片区)。
本公司总部办公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
(二)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公司”)主要经营激光加工装备及智能制造产线的生产与销售、激光全息膜的生产与销售、敏感元器件的生产与销售、光电器件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三)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公司财务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以下称“企业会计准则”),并基于制定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持续经营
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2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一年 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重要性标准确定的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公司确定财务报表项目重要性,以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为原则,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重要性,以相关项目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财务报表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以是否属于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导致盈亏变化、是否影响监管指标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为依据。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相关重要性标准为: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总额的 10%以上,且金额大
于 1000 万元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 单项收回或转回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总额的 10%以上,且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重要的应收款项实际核销 单项核销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总额的 10%以上,且金额大
于 1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且金额重要的合同负债 单项账龄超过 1 年的合同负债占合同负债总额的 10%以上,且金额
大于 1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单项账龄超过 1 年的应付账款占应付账款总额的 10%以上,且金额
大于 1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单项账龄超过 1 年的其他应付款占其他应付款总额的 10%以上,且
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重要的在建工程 单项金额占在建工程总额的 10%以上,且单项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 单项金额占开发支出总额的 10%以上,且单项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项投资活动占收到或支付的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入或流出总额
的 10%以上,且金额大于 1000 万元
1.来自于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绝对值)占投资方合
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10%以上,或占投资方财务报表
净利润的 10%以上(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形)。
2.对合营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投资方合并财务报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表资产总额的 5%以上,或占投资方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5%以上(不
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形)。
3.合营或联营企业对投资方虽不具有财务重大性,但具有重要的战略
性、协同性或依赖性影响,如合营或联营企业为投资方重要的供应
商、销售客户,或存在技术依赖等。
重要的子公司、非全资子公司 公司将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超过集团总资产/总收入/利润总
额的 15%的子公司确定为重要子公司、重要非全资子公司。
(六)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
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5 号的通知》(财会〔2012〕1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本附注三、(七)“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分前面各段描述及本附注三、(十六)“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
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七)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控制的判断标准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额。其中,本公司享有现时权利使本公司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本公司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本公司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