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11 21:04:40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聘请了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现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定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数取值合理;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高卫东、宋海涛、潘彬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