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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源医药: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14 20:59:45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通过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的一种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自身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六)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
(三)检查会计记账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以及经济活动相关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审计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内部制度及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分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常规审计主要包括对公司各部门单位每季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年度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核查;定期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是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对特定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是有计划、有秩序、有目的,即从确认项目开始到审计结束应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后续阶段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准备阶段
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部门单位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重点项目的审计要求,审计部编制项目详细工作计划,确定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至少包括审计通知书中的内容),经董事长审核签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部门单位、种类、目的、内容范围、方式、起讫时间、审计小组负责人及成员等。
审计通知书正本应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送至被审计部门单位,复印件由审计部存档。
第十九条 实施阶段
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解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对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采取顺查或逆查,全部或抽样检查;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形成详细工作底稿。
根据工作底稿,按项目整理归类,构成审计报告材料底稿。
第二十条 报告阶段

审计小组根据检查结果对被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问题、意见及建议。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的简况、对被审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分析评价、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涉及金额、数量、人员、审计小组意见、有关证据资料附件。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对工作底稿及相关原始材料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在收到征求审计意见稿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书面意见,经被审计单位主管签字,送至公司审计部,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审计报告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定稿并作出结论,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签发,同时对有存在问题要求改进的,通知被审计单位按时执行。
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把计划、工作底稿等各种资料整理、登记、
编号、归档,建立审计工作档案并由审计部至少保管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后续审计阶段
跟踪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审计报告结论进行整改,督促被审计及时解决问题,并将相关整改情况向有关方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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