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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安通控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15 18:48:26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
港西街 156 号安通控股大厦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8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4月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85,806,9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5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9,337,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7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469,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7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664,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5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也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582,222,2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80%;
反对 3,242,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4%;弃权342,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
(二)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82,240,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2%;
反对 3,224,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03%;弃权342,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
(三)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582,166,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86%;
反对 3,271,3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4%;弃权368,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582,078,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6%;
反对 3,252,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1%;弃权
475,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3%。
(五)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578,138,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08%;
反对 7,458,8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2%;弃权
209,9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995,17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021%;反对 7,458,887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52%;弃权 209,997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
具体分红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上
482,142,85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持股 1%-5%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持股 1%以下
95,995,178 92.6021 7,458,887 7.1952 209,997 0.2027
普通股股东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 15,001,230 82.7907 2,908,217 16.0502 209,997 1.1591
通股股东
市值50万以
上普通股股 80,993,948 94.6803 4,550,670 5.3197 0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578,253,1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05%;
反对 6,915,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04%;弃权638,3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6,110,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132%;反对 6,915,3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09%;弃权 638,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9%。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578,157,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42%;
反对 6,874,4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35%;弃权774,5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6,015,0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213%;反对 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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