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5 19:05:26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2025-007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文内容 修改内容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维护出资人、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章程。 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
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党委(纪委)成
员、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讼。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起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出决议;
案、决算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弥补亏损方案;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的交易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的担保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三条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