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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温晓军)

公告时间:2025-04-16 18:42:20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温晓军: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主任、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已向公司提交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确认符合任职独立性要求。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名称 应出席会议情况 实际出席会议情况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董事会 11 11 0 0
股东大会 3 3 0 0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上述会议,对董事会上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审议相关
议案,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作出独立判断,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专门委员会 应出席 实际出席会议情况
会议情况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审计委员会 7 7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3 0 0
战略委员会 2 2 0 0
本人认真审议各委员会各项议案,对公司 2024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考核兑现、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评价、年度报告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积极履行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共召开 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积极参会,对 4 项重要事项
进行认真研讨,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保持与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有效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会计师关于审计计划、重点关注领域、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方面的汇报,履行监督职责。
(五)工作考察情况
2024 年,本人积极关注公司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外部环境变化,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合规管理情况,及时获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管理建言献策。积极参加新疆辖区独立董事座谈会,学习分享履职经验,增强独立董事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应有作用。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与本人保持了有效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创造了良好条件,能够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本人职责履行的情况。
(七)学习培训情况
本人认真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公司编制的监管案例资料,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24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事项
2024 年,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中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务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议案过程中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度,公司实施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1,071,692,68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7,923,172.25 元。本人认为公司2023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公司实际运营资金需求,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的任职期间,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责任与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温晓军
202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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