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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18:38:38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高利芳)
本人作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
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会计专业领域积累
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如下:
高利芳女士,1980 年出生,内蒙古丰镇人。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
师(兼),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为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安徽德
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为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加拿大圣
玛丽大学访问学者。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
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本人应出席 5 次,实际出席 5 次;公司
共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出席 2 次,实际出席 2 次。本人在每次召开董事
会会议前,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议案和相关资料认真研读,主动了解公司相
关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审议议案时,本人审慎行
使表决权,对每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
案审议后均投以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以通讯方式参 是否连续两次
会议类型 应出席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加会议次数 未出席会议
董事会 5 5 0 0 0 0

会议类型 2024 年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出席次数
股东大会 2 2
3、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报告期内,我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出席情况(出席会议次数/年度内应参加的会议次数)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出席会议次数/应参加的会议次数 出席率
提名委员会 2/2 100%
审计委员会 5/5 100%
4、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我本人出席情况列示如下:
出席次数 应参加的独董专门会议次数 出席率
2 2 100%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深交所互动易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亦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通过微信、电话、网络/现场会议等方式积极了解公司日常运营及财务状况,对相关议案提出合理意见,并借助参加现场会议期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内部治理、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外部环境对公司经营影响等信息,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作为财会类专家的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内充分发挥财会领域专长,重点关注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编制、关键审计事项、内部控制规范等方面,结合
本人在会计领域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审计工作、财务核算及会计实务等相关工作提出建议,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个工作日。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2023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债权发生逾期的事项、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2023年度,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509,382.80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1,899,161.90元(母公司口径,下同),资本公积903,773,944.85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00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59,353,067.61元;本年度期末实际未分配的利润为27,453,905.71元。

2023年由于受能源、化工原料等生产成本的上升,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出现亏损;2024年度有蚌埠光能项目的点火投产、巴基斯坦项目的正常运营、海外新项目的筹建等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且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基于上述原因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审核意见
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除公司控股股东施卫东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无反担保要求的总额为人民币11.4548亿元连带责任担保外,未发现公司与关联方有其他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四)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2024年度融资额度暨公司为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的审核意见
公司在2024年将有部分流动贷款到期需续贷,同时公司根据2024年度项目建设情况、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的安排,为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以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公司及子(孙)公司2024年度共计向相关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融资额度,公司为子(孙)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含本数)的担保。本次授权生效期限为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本人认为,本次融资额度及对外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皆为
本公司的下属子(孙)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该项议案。
(六)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允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因此本人同意继续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4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80.00万元,与上一期审计费用一致;对公司的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计人民币90.00万元,不包括审计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各项杂费。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4年度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为公司及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及公司相关董事为公司及子(孙)公司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日常经营和重要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支持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施卫东先生及公司相关董事为公司及子(孙)公司提供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亦不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认真核查,《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由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经充分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地区、行业薪酬水平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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