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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华夏银行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20:48: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丁益)
2024 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丁益,女,1964 年 5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
济师,自 2020 年 9 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讲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4 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 2024 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独 战略与 提名与 风险合规 年度工
立 股东 董事 资本管 关联交 薪酬考 与消费者 审计 作时长
董 大会 会 理委员 易控制 核委员 权益保护 委员 (天)
事 会 委员会 会 委员会 会
丁 2/2 12/12 5/5 2/2 — — 5/5 43


2024 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 12 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 82 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召开的全部 5 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规划执行评估报告、年度资本充足率报告、年度绿色金融实施情况报告、年度普惠金融业务工作计划、修订本行资本管理办法等 13 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的全部 2 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财务公司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 5 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全部 5 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职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 22 项议案。听取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年度外审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4 年 4 月 15 日,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财务公司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 4 项议案。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4 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等议案,就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推进数字化审计、优化审计工作协同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加强重点分行指标分析、加强子公司财务状况跟踪、跟进年度管理建议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 2023 年经营情况和 2024 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资本补充、新能源业务风险、科技研发投入、审计工作协同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等情况
2024 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本人重视通过实地调研、接触基层机构等深入了解本行的业务和战略规划落实情况。2024 年参加了关于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专项调研,评估本行养老金融业务发展,对持续推进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提出了意见建议,与此同时也加强了对基层的了解和与基层干部员工的交流互动。
2024 年本人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本行组织的
各类培训,包括:财务造假案件专题培训、反舞弊履职培训及政策法规等培训,参加了独董后续培训。通过持续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另外本人还作为独董代表参加了本行年度、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积极参与协助与中小股东沟通,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
本行持续为独董的履职提供充足的服务和工作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
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对于本人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任何问题都及时组织行内有关部门进行解答。提供的信息充分和真实。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
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一般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风险持
续评估的报告》《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合称“《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结合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
“《专项说明》”)以及保荐人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认为: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监管指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专项说明》《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
明为公司 2024 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提名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对第八届董事会《关于聘任韩建红、唐一鸣先生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瞿纲先生为本行行长的议案》《关于增补瞿纲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关于聘任杨伟先生为本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杨宏先生为本行首席合规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小莉女士为本行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吴永飞先生为本行首席信息官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人员薪档的确定、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上述聘任事项。
本人对《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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