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哲医药: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16:25:48
证券代码:688192 证券简称:迪哲医药 公告编号:2025-16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股票数量:41,764,808 股
2、发行价格:43.00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795,886,744.00 元
4、募集资金净额:1,773,446,130.53 元
预计上市时间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本次
发行新增股份 41,764,808 股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
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
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41,764,808 股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条件。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的情况。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涉及有关单位及术语的简称与公司同日披露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迪哲(江苏)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与注册
2024 年 12 月 11 日,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2025 年 2 月 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迪哲(江苏)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41,764,808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 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即 2025 年 4 月 1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
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的 80%,即不低于 38.10 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3.00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2.86%。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交易经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95,886,744.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2,440,613.4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73,446,130.53 元。
5、限售期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6、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7、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大通证券”、以下与华泰联合证券合称为“联席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726 号),本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3.00 元,发行数量 41,764,80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95,886,744.00 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止,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账户开立的账户已收到迪哲医药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人民币 1,795,886,744.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795,886,744.00 元扣除尚未向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支付的保荐费及承销费(含增值税)人民币 19,518,808.49 元后的余额为人民币
1,776,367,935.51 元,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存入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无锡新区
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727 号),截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迪哲医药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1,764,80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0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795,886,744.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2,440,613.4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73,446,130.53
元 , 其 中 增 加 股 本 人 民 币 41,764,808.00 元 ,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
1,731,681,322.53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9,412,894.00 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 459,412,894.00 元。
2、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41,764,808 股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的情况。
(五)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总额、竞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