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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17:39:33

证券代码:301256 证券简称:华融化学 公告编号:2025-029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并经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实际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公开透明地向市场传递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合理预期。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它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提出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下条件均满足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的。但是,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规划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三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八)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时,应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九)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投入研发技改和进行对外投资等,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确保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四、未尽事宜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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