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1 17:46:3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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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冯楠律师、班燊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景峰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06,252,37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958%。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无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56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06,252,37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958%;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5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2,982,67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9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债务融资计划及授权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债务融资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共九项议案,并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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