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18:21:48
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25-028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1日(周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珠公路海尾路段44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冠雄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 191,801,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61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0,164,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7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1,637,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22,088,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67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450,7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3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1,637,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55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5%;反对 234,8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845,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15%;反对
234,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2%;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55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5%;反对 234,8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557,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7%;反对 234,8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51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6%;反对 274,8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557,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7%;反对 234,8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844,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7%;反对
234,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2%;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494,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6%;反对 287,5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9%;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780,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73%;反对
287,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17%;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七)审议《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531,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3%;反对 244,7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6%;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八)审议《关于 2025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506,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9%;反对 277,7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8%;弃权 1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792,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16%;反对
277,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74%;弃权 1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九)审议《关于 2025 年度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489,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5%;反对 287,8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1%;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776,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87%;反对
287,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1%;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494,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7%;反对 278,0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0%;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780,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77%;反对
278,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7%;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为林婕律师和蔡霖律师。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