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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1 19:40:56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不得与非法设立的地方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总经理、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的相关人员,总经理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第八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 预 计 任 一 交 易日 持 有的 最 高 合 约 价 值占 公司 最 近 一 期 经审 计 净资 产 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经纪公司或金融机构订立的相关业务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四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交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资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资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及持有的合约价值。
第十九条 财务部、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操作小组的人员在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亲自操作并严格根据授权范围执行,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或金融机构;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司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风险管理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召开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或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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