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2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04)
公告时间:2025-04-21 20:16:25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
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
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
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前述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规定。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四)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及时上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化(50%以上)、业绩预测及业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8.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9.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10.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2.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13.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14.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9.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20.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21.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22.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23.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4.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5.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6.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
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2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其他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八)行业信息
1.公司在进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中重要产品的首次注册或者变更注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或完成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