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公司章程(2025年4月)2025.4.14
公告时间:2025-04-21 21:51:47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2025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6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 事......22
第二节 董事会......25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八章 通知......40
第一节 通知......40
第二节 公告......41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章 修改章程......44
第十一章 附 则......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青岛特锐德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75693361XY。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
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951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3360 万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QINGDAO TGOOD ELECTRIC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 336 号
邮政编码:2661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5,537,71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裁担任。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为其提供精致产品和优质服务,
铸造特锐德品牌;以技术创新为手段,建立起特锐德自主的知识产权体系,实现“一步领先,步步领先”的技术发展目标;以规模促发展,通过工业化、工艺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实现规模化效益;以人为本,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学习、生活、发展的环境;以素质为目标,为企业和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设计、制造 500kV 及以下的
变配电一二次产品,提供产品相关技术服务、施工服务;电力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电力设施的运维、检修、试验项目;电力销售;电力设备租赁及相关技术服务;特种车辆的组装、拼装;能源管理;融资租赁业务;进出口贸易;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服务、技术咨询;智能电子产品和信息产品嵌入式软件开发、销售、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德国 Mr Helmut Rebstock,
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青岛特锐德电气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 6,650 70%
德国 Mr. Helmut Rebstock 2,850 30%
合计 9,500 100%
上述各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原青岛特锐德电气有限公司的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
2009 年 6 月 20 日,青岛市崂山区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天津华夏瑞特地产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了公司新发行的股份。经过增资后,公司的股本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本(万股) 股权比例(%)
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 6,650 66.50
德国 Helmut Rebstock 2,850 28.50
青岛市崂山区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333 3.33
天津华夏瑞特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7 1.67
合 计: 10,000 100%
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审验,上述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55,537,71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055,537,713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权;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