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4-21 22:05: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质量,防范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
股子企业以及公司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 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不断完善国有(或控股)企业
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的要求,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和权属企业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
(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及权属企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名专职审计人
员,承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管审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公司审计室。
第七条 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在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专(兼)
职专家库,专(兼)职审计专家由内部审计机构联合人力资源部共同聘任。其主要人员由公司本部及权属企业具有较丰富的生产、经营、建设、安全、环保等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人员独立性,公司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不
能兼职本单位业务、财务等相关岗位工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含承担审计职责部门)正副职的聘任或解聘由公司提出人选,按有关规定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人员由公司自行聘任或解聘,聘任或解聘前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
能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优先。
第十条 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
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
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个人的干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上级重要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部署;
(二)决定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三)审批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一)编制公司年度审计费用的财务预算;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三)按照公司年度工作目标,编制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分解、下达;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具体实施对权属企业的审计项目;
(五)实施内控监督评价、跟进汇总所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情况;
(六)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要求的专项审计工作;
(七)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其要求报送以及按规定应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
内部审计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级主管单位、公司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四)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投资活动;
(五)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六)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七)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权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执行省国资委等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
(十三)办理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以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九)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年度审计计
划,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审批后,下达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业务统计报表应报集团
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重大
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必须向集团公司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集团公司书面汇报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因重大审计项目需要调配审计人员时,公司审计人员应积极支持,服从集团公司工作调配。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
务质量,并接受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年10月底前
初拟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审批并报备集团公司。公司临时新增审计项目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项
目,并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经充分审前调查后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束后,形成的审计报告原则需征求被审计单位
意见。被审计单位无论是否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
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印发。公司开展的
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按年度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
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需抄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其归档到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经营
班子提交内部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
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按照要求的时限及时整改,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按公司《内部审计整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等
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
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将审计中发现
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在公司系统内进行书面通
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权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
展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成效开展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有不符,
应从其规定,并据此进行调整、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公司制度没
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制
度>(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福泥内审字〔2021〕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