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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海种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18:43:43

证券代码:002041 证券简称:登海种业 公告编号:2025-012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5 年 04 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 1.01 条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的以股鲁份有政股字
第 1.02 条 [2000]49 号文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股字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000]49 号文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
营业执照号913700007262099548。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262099548。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公司董事会选
第 1.08 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第 1.10 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 3.08 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 3.09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第 3.16 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和高级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 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第 3.17 条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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