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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股份: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20:07:27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339号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2〕2325 号《关于同意鑫磊压缩机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3,93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 20.67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人民币 812,331,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9,529,935.57 元,
减除其他与本次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34,491,946.4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8,309,118.01 元。募集资金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3年1 月16日在扣除当日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后,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汇入金额为人民币 733,744,460.6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00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 2024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明细 累计金额(元)
2023/1/16 733,744,460.66
减: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5,906,353.98
减: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5,668,268.88
减:支付发行费用 29,767,073.77
加:存款利息收入减支付的银行手续费 25,978,833.20
减: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120,000,000.00
加:理财到期收回 90,000,000.00
减:累计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226,733,293.65

明细 累计金额(元)
其中:报告期内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83,876,162.66
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理财收益 211,389.67
减: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00.0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261,859,693.25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鑫磊压
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了《鑫磊压缩机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储、运用、变更和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
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运用、变更和监督不存
在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会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
支行四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会同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
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 其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元) 截止日余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 19925101045789789 477,756,660.66 167,338,961.3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33050166713509301317 105,531,800.00 94,434,488.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356580100111886789 100,456,000.00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元) 截止日余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8110801010189789789 50,000,000.00
兴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 356580100100283124 86,243.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 94140078801100002019
合 计 733,744,460.66 261,859,693.25
注 1: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募集
资金实际余额为 261,859,693.25 元。其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账号
为 356580100111886789 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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