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利力)
公告时间:2025-04-22 20:26:05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丁利力,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律硕士学位(国际经济法方向)。曾任上海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国际业务部聘请的专家顾问,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国际业务部副主任、司法部千人涉外律师人才、全国律协第一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湖南省第一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湖南省律协涉外委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聘请的专家顾问、长沙市贸促会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专家、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专业调解员。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
2024年,本人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表: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 应列席股 实际列席
姓名 应出席董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东大会次 股东大会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 数 次数
事会会议
丁利力 6 6 0 0 0 否 3 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的工作规定,积极组织参与会议,在任职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4年,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主持召开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2023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对于每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明确表示同意,未提出任何异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4年,本人出席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带领下,研读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各项报告,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并了解2024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对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明确表示同意,未提出任何异议。
3、独立董事专门工作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2024年,本人参加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回购等事项进行审议,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对每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出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明确表示同意,未提出任何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交流,了解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认真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的相关汇报。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密切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与公司中小投资者建立了联系,充分听取了投资者意见。
(五)现场工作的情况
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2024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以外,也通过参加座谈会议等多种方式履职。本人认真仔细阅读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各类报道及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多次在公司现场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到公司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在生产经营上,本人重点了解公司外贸业务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交流和探讨。与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十分重视沟通,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汇报,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公司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提出的疑问及时解答,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七)其他工作情况
1、2024年,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2024年,本人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2024年,本人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2024年,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 年,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审议定期报告情况
2024 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内部控制的执行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公司严格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文件的规定,构建起全面且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确保其得以切实执行,保证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与披露流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确保所披露信息准确、详实,真实呈现公司的实际状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2024 年 5 月 7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以及是否会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进行严谨判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核查与审慎判断,本人认为公司在2024年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日常关联交易
(五)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经核查,本人认为《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旨在满足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融
资的需要,以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加强公司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本次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财务风险均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查,解除限售等相关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相关审议与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八)股份回购情况
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审慎判断,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人认为,此次回购事项对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稳定股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对《稳定股价预案》中相关承诺的切实履行,有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均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4年,本人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参加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独立董事培训课程学习,并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参加了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湖南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等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通过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