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玲)
公告时间:2025-04-22 20:26:05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年,我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要求,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合规、谨慎负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力,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李玲,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具有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土地估价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兼职情况
本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德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长沙市燃气实业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4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4年度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1、报告期,公司共召开董事会6次,本人实际出席6次,未发生委托出席和缺席等情况。
2、报告期,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本人实际列席3次。
3、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参与会议,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在任职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积极组织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2024年,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并召开了8次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公司内部控制、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共计23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此外,本人积极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领导公司审计部严格审查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本人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参与审核了公司《2023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报告》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对每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提出的每项议案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没有提出异议。
3、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2024年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了核查,我勤勉尽职地参与会议,对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没有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积极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查公司关联交易事项。2024年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5次会议,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本人对每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出的各项议案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没有提出异议。
(四)年度审计工作的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指导公司审计部督促年审会计师及财务工作人员提前做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依据相关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情况,就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及审计成果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五)现场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2024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为16个工作日,现场办公天数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在现场调研重点了解、关注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董事会决议执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成果等情况。本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着密切联系,听取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汇报,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进展情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此外,本人时刻关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及市场情况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况
2024年,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地有关监管要求,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条件。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协助本人履行职责,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在日常工作期间,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定期向我提供公司日常相关材料和信息;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期间,公司能够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实汇报公司运营情况,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我没有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影响,确保了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事项
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执行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已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编制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时,该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经核查,本人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作出判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
针对公司 2024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事项,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违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募投项目结项、终止事项
针对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2024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 74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股份回购事项
2024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拟定回购股份稳定股价方案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中,及时了解公司相关部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和检查的事项,督促公司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及时了解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就公司经营、内部控制、财务、业务状况以及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进行沟通、交流,督促其按计划完成审计工作。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参加公司 2023 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了解投资者诉求,积极回应投资者关注问题。同时,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