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2 20:26:05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接待和推广行为,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 运作,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财经新闻媒体和财经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上述第二条中特定对象的调研、
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 采访等活动。
第四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
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 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
的保密,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
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九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的行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 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公司的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 者以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 大或者贬低行为。
(四)保密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要提倡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部门及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主要责
任部门,其他各部门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的负责人,参加特定对象
的采访和调研活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在接待前,可以要求对 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 料,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并进行预约登记(见附件 2),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董事会秘书 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交所报告,同时 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
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
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
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 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采访、调研前,应提前以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见附件 1),待公 司同意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填写《预约登记表》(见附件 2),并签署《承诺 书》(见附件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特定对象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对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3)。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通过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 《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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