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好医疗:关于拟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22:14:56
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1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公司拟注销 52.7732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22 年 3 月 25 日,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袁英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惠
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3、2022 年 3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核查的议案》和《关于对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的议案》,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4、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惠州
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1)。
5、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本次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共计 80.5 万份。
6、2022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该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8、2022 年 12 月 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和预
留股票期权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
监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监事会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及预留权益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告》。
9、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0、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14 万份。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
11、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公司注销股票期权 13.7 万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公司拟注销 1.4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14、2024 年 3 月 27 日,截至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缴款截止日,共有 47 名可行权激励对象尚未缴纳行权款,视为放弃本期行权。
15、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和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拟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实施权益分派,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30,500 股调整为 861,000 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由 11.10 元/股调整为 5.45 元/股。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共计 99.3182 万份,限
制性股票共计 38.50 万股。
16、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公司注销61,383 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一)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1.86 亿,2022 年、2023 年、
2024 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累计为 5,215.41 万元。因此,根据《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2.7732 万份由公司注销。
(二)注销股票期权的依据
1、根据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第十章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二、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三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1.86 亿,2022 年、2023 年、
2024 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累计为 5,215.41 万元。因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
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经审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的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
查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