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好医疗: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22:14:56
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0
2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对公司《2022年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 行调整,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2022 年 3 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 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袁英红女士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 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 案》。
3、2022 年 3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
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4月 7 日召开第二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核查的议案》 和《关于对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的议案》,并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4、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根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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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1)。
5、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 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6、2022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 予及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独立董事均对该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该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8、2022 年 12 月 5 日至 2022年 12 月 14 日,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
和预留股票期权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
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监事会对拟认定核心
员工及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告》。
9、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0、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
11、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完成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
登记。
12、2023 年 1 月 17 日,《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
40,000份,未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150,000股因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8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而失效。
13、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181,800股,本次分别回购注销 5名离职人员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不达标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62,7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1.30元/股调整为 11.10元/股。
14、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和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实施权益分派,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0,500 股调整为 861,000 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1.10 元/股调整为 5.45 元/股。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共计 99.3182 万份,限制性股
票共计 38.50万股。
1、调整事由
公司分别于 2024年 3月 21日和 2024年 4月 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和 2023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2024年 6月 6日公司发布《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年度权益分派为: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97,686,643股,因存在公司股份回购 851,000股,实际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为 96,835,643股,每股现金红利为 0.10/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2024年 6月17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第二款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股票行权前、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完成前,公司如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缩股、派息、增发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数量应进行调整,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未完成股份登记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应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或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或限制性股票数量。
3、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不低于1元。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5.45元/股调整为 5.35元/股,本次调整后的上述价格不为负,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对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该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事项。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1、《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 议审查意见》
4、《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
成就和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核查意见》
5、《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