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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202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哲)

公告时间:2025-04-23 14:32:54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哲)
本人李哲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 2024 年度工作中,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李哲,男,出生于 1987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财务处副处长,兼任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通用技术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会计系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学术交流中心主任。2023 年 12 月 29 日起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及相关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董事会出席情况 股东会出席情况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召开次数 列席次数
(现场/通讯方式)
19 19 0 0 11 11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
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历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 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4 4 5 5 2 2
1、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进行研究、探讨、审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考核 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相应的建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 任和义务。
2、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时出席了审计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各项工作,对相关事项讨论后,形成决议提交公司 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公司战略相关会议,关注公司经营 与未来战略发展走向,并充分发挥本人在行业内长期从业的经验积累优势,根据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也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席情况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4 4 0
规范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席了全部应当出席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阅了相应会议材料,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无异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建议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持续加强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及要求,听取股东诉求和建议,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职责。
2024 年度,本人积极关注深交所互动易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并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及不定期实地考察,了解公司产品研发和生产情况,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积极运用本人专业优势为公司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公司董事会、高层管理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期间给予有效配合,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渠道,提前发送会议材料、定期发送董事会月报、解答有关事项问询等,保障了本人职权的有效行使。同时还安排本人参加了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七)其他事项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2、未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3、未有提议独立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4、未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议案内容,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内容、交易模式、定价公允性、交易方履约能力等进行了独立判断,本人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并按规定进行了披露。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度,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
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在相应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体系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并于 2024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 5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6个月,鉴于上述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容诚会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情况、独立性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容诚会所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及发放,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和基本原则,涉及的关联方均已依法履行回避程序,表决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五)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人仔细阅读会议内容并对此进行了审查,认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能够促使公司实现经营目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回购股份用途变更情况
2024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为注销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将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增厚每股收益,切实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增强投资者信心,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增持计划延期情况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期履行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促进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实现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布局,总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关交易定价公允、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工作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在重大决策方面充分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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