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4-23 20:06:02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于2025年4月23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境内外上市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的存放、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募集资金包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募集,通过发行股票(含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所得资金(以下简称“境外募集资金”),以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境内上市公司其他相关规定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以下简称“境内募集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规定。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的信息披露事宜按照《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管理应遵循“专项存放、规范使用、保障安全、合理收益”
的原则:
(一)专项存放。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境内外专用账户,不得存放于其他非专用账户。
(二)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的运用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并符合招股说明文件或者募集说明书、股东通函和股东大会决议约定的用途。
(三)保障安全。募集资金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存放,定期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四)合理收益。公司应与境内外专用账户银行协商确定合理的资金存放利率。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修订及审批本规定;
(二)审批募集资金存放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
(三)审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审批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五)审批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审批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八)审批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九)审议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者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十)审批境内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十一)审批半年度及年度境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十二)审议使用境内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上述第(六)、(九)、(十二)项作出决策后,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总裁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本规定;
(二)根据公司管理授权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审核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本规定;
(二)审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支出;
(三)根据公司管理授权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审核职责。
第九条 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写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二)负责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三)负责办理与相关机构签署境内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事宜;
(四)统筹境外募集资金跨境调拨、资金汇兑;
(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要求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提交募集资金结汇申请及其他证明文件,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七)牵头编写公司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八)牵头办理确定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事宜,提交相关报告及议案;
(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十)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完成相关信息披露;
(十一)负责聘请合格的审计机构协助完成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披露工作;
(十二)办理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相关的各项会计核算;
(十三)具体办理已托管账户的募集资金的调拨、支付结算手续、银企对账工作;
(十四)与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监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境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二)与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年度、月度定期提交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二)及时提供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全部证明文件;
(三)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支付手续,募集资金支付的项目须满足公司预算、投资、商务等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四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对于境内募集资金,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境内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境内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应遵守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境内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五条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监管协议终止之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在境内外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该专用账户的申请、备案、开立及收支等还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境外募集资金到位后应首先存放于公司境外专用账户。公司向境外
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境外上市相关的合 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如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 由业务主办部门发起财务支付手续,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 理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及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
策和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募集资金支 出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经办人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 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办理使用手续。同时, 募集资金具体对外支付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管理授权规定办理;公司通过控股子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对外支付手续还须符合该控股子公司的支付授权管 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指的“关联 人”,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定义下的“关连人士”)占 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境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境内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境内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境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境内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