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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海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3 22:25:59

证券代码:301040 证券简称:中环海陆 公告编号:2025-023
债券代码:123155 债券简称:中陆转债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股东吴君三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君三先生发送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君三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60 号)等资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吴君三:
经查,你作为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海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与北京骅泰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北京骅泰宇)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于 2023 年 4 月 4 日与北京
骅泰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中对中环海陆股份及控制权转让、董事会
改选、并购重组等交易进行了约定。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8 月期间,你与北京
骅泰宇就股权转让事项又先后签订了 6 份补充协议。
你作为中环海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与北京骅泰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中环海陆,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就股权转让事项以及当前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情况
吴君三于 2023 年 3 月起陆续与北京骅泰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北京骅泰宇”)等相关方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一系列协议。上述系列协议主要就资产注入和股份转让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协议中关于股份转让、资产注入的内容均未实施,吴君三与北京骅泰宇已签署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双方解除了上述系列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作为吴君三与北京骅泰宇签署的系列协议涉及的标的公司,并非协议签订主体,亦非仲裁参与人。吴君三与北京骅泰宇等相关方自 2023 年 3 月起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等系列协议,但一直未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该等违规事项系吴君三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吴君三现已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君三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60 号),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披露的公告。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君三先生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正常履职,董事会运作正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系列协议签署,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正常。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正常,主营业务未受该事件影响,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君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为 22,57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22.57%。
4、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君三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转让或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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