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博达: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孙林)
公告时间:2025-04-24 17:48:17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孙林)
本人孙林,作为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24 年度,本人积极出席、列席了公司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 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本人履历及基本情况
本人孙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出生,硕士学历,2006 年获得律师执照。2006 年至今,历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璟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主任,上海律协证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上海联合产交所外部专家,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4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没有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二、2024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1 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 本年度应出席 亲自出席次 委托其他董 缺席 本年度应 出席股
董事 董事会次数 数(含通讯 事出席次数 次数 出席股东 东大会
方式) 大会次数 情况
孙林 7 7 0 0 1 1
以上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程序。本人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也未发现有危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未对审议议案提出过异议。我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对我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如下:
(1)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 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与公司管理层交流公司薪酬体系建设,审议通过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等议案进行了审议。
(2)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参加 2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与管理层交流行业和公司经营情况,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经营计划、全资子公司增资及设立海外三级子公司的议案。
(3)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参加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进行了评估,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提名情况的议案。
(4)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参加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及公司重新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2 项议案,就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充分与管理层进行沟通,确保关联交易遵循公允的市场价格、条件,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定期或不定期与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沟通,全年共参加了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计划、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三季度报告等重要审计事项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和规范运作提出了建议意见。
同时,我与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保持有效沟通,听取了外部审计师对2023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对 2023 年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并对年度审计重点内容、审计调整事项、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等进行了交流,对工作总体情况、拟出具的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等进行沟通。通过上述系列有效沟通交流,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也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利用出席股东会的机会,积极回应中小股东关切,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我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 3 次,通过回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将中小股东所关注的问题,及时反馈公司,促使公司重视中小股东的诉求。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4 年度,我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
会议,利用参加各项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运营管理等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汇报。我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的经营管理决策,积极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认真审阅和分析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在必要时直接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询问和咨询,对公司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积极配合了本人开展工作,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我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本人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前,取得了我的事先认可。我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上述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编制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报进行审计。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时,我认为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服务工作中,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四)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五)股权激励进展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我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我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本人秉承诚信与勤勉的工作准则,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关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运作模式,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始终保持客观、审慎、勤勉的工作态度,在公司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关联交易等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事项上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确保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2025 年,我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本着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权利, 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主动地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建议,客观公正的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孙林
202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