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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18:00:56

证券代码:300441 证券简称:鲍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
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告;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查阅公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配;
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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