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宝蛋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4 19:51:4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 东吴证券股份有 上市公司简称 索宝蛋白
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庞家兴、祁俊伟 上市公司代码 603231
报告年度 2024 年度 报告日期 2025 年 4月 25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85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786.4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904.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958.59 万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945.57 万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
宝蛋白”)的保荐人,负责对索宝蛋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23年
12月 15 日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索宝蛋白进行了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
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吴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
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 东吴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权利义务。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东吴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公司开
作。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
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 经核查,2024 年索宝蛋白在持续督导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人公开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经核查,2024 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违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背承诺等事项。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督导公司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的各项承诺。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督导索宝蛋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司各项治理制度。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督导索宝蛋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司各项内控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
规则等。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件。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10、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
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11、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前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的情况。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2024 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未发生此类事项。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 2024 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等事项。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4、关注社交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经核查,2024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相关情况。
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东吴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
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
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19、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 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度。
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明细账
20、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调查。
2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保荐人将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人于 2024 年 12 月 22日至 2024 年 12 月 27日对索宝蛋白进行了持续督
导期间的现场检查,查阅、收集了有关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对
公司督导期的经营状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
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索宝蛋白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持续督导,
对索宝蛋白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及时审阅,包括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
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报告以及其他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
完整,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