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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宝蛋白: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韩跃)

公告时间:2025-04-24 19:51:45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韩跃)
本人作为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宝蛋白”)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认真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出席了任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较好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韩跃:男,中国国籍,博士学位,2005 年 6 月至今,就职于山东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现任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助理;2020 年 12 月至 2025 年 2 月,任青
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2 月至今,任索宝蛋白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山东省会计学会理事、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常务理事、监事,超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宁波斯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及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 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 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 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 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 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独 立 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情况
事姓名
应 出 席 亲 自 出 委托出席 缺 席 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韩跃 9 9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主任委员)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会议共计 6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无缺席情况发生。会议期间,在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本人专业领域的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4 年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2024 年第一次会议于 4 月 18 日召
开,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2024 年第二次会议于 4 月 29 日召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吉林
厚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以上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资产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相关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
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本人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内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财务信息真实,内控全面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在召开董事会前全面及时的提供相关资料,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和掌握公司运行动态,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充分征求本人的意见,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同时,也时刻关注媒体、网络上的投资者意见和建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确保股东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信息。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代表参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此外,本人还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的提问与回复以及公司舆情信息,深入了解中小股东诉求和建议。对于发现的问题,本人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确保中小股东的声音能够得到重视和有效回应。通过以上举措,本人努力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投资者沟通机制,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做出不懈努力。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收购吉林厚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本人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公司关联交易双方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相关交易协议,且该等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相关情形发生。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无相关情形发生。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对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核,审慎履行了相关审议职责,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人认为报告中涉及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利安达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对变更事宜无异议。利安达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事务所充分、恰当地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聘任利安达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同意聘任房吉国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一致。
本人认为:房吉国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其提名和聘任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同意提名刘季善、戴永恒、房吉国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宿献荣、韩跃、耿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同意聘任戴永恒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洪飞、袁军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房吉国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一致。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换届选举过程中,提名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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