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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能源: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8:14:08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5-017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同意对《中
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意公司取
消监事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职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该议案中对《公司章程》
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的修订提交公
司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
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
别规定》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 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改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改革 革〔2006〕1048 号文批准,以独家发起方式设立;
[2006]1048 号文批准,以独家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6 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年 8 月 22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4289T。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码为:91110000710934289T。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 2006 年首次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3,733,330,000 股并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3,733,330,000 股并在
上市;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25,333,400 股, 市;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于 2008 年 2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25,333,400 股,
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 1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 1 号
邮政编码:100120 邮政编码:100120
电话:82256688 传真:82256251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
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和中央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自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通股上市之日起生效,取代公司原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关登记的章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法律约束力;前述 总裁(经理)、副总裁(副经理)、首席财务官(财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其他股东、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裁(经理)、
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第九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 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研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研究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究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 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政府机 删除
关批准,可在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设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等分支
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审批部门批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煤矿
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开采(有效期以各煤矿相关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煤矿开采(有效期以各煤 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和储运活
矿相关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准);销售煤炭(不在北 动)、焦炭制品、化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和储运活动)、焦炭制品、 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煤炭、铁路、港口、新能源化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 项目的投资与管理;煤化工、煤焦化、煤层气、电力品);煤炭、铁路、港口、新能源项目的投资与管理; 生产、电解铝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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