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25 18:36:31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取得自身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从而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公司股东的回报中除了资本收益外,现金分红回报是实现股东利益的重要途径,设置最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比例无疑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重要补充手段。另外,公司还认识到,制订一个稳定、连续的股利分配政策,有助于减少广大中小股东对投资回报不确定因素的担忧,使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股东的稳定、可预期的回报相对应,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一致。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和不影响
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方式及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派。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相关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原则及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5.股票股利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和程序
1.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及时予以披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的制
定和调整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2、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
1、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