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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5 19:54:31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披”)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披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披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披。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要信息方面具同等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披,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披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公司应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披,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披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信披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披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披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披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披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披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管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披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披露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披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于季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控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责;
(二十九)公司或控股股东、实控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
(三十)公司或控股股东、实控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十一)公司或关联方出现债务违约或流动性危机;
(三十二)公司或关联方涉及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
(三十三)公司或关联方因商业贿赂、知识产权侵权等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三十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披义务。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控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控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披义务:
(一)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披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控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
第二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披义务。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秘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高管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公司股价或成交量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及时向董秘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秘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秘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披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高管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信披义务人应通过公司信披直通车系统或指定渠道发布信息,禁止擅自通过其他途径传播。
第四章 信披事务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秘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披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统筹管理公司舆情监测及危机应对,建立与投资者、媒体的常态化沟通机制,监督公司信披合规性,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信披质量评估报告。董秘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管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披事宜的所有文件。董秘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为董秘履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秘在财务信披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管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管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和高管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管可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管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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